辽阳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
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决策民主化、科学化进程,进一步提高县政府议事决策水平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县政府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,事前应征求县委的意见,事后及时向县委汇报。坚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。县政府年初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,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。县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之前,应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。县政府决定重大事项之前,应主动征求县人大、县政协的意见,特别是注意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,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。
第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,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。副县长、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。凡是全局性重大事项,分管副县长、县长助理必须经认真调查研究后,拿出具体意见并报县长同意后方可实施。对于工作中的一般性行政事务,县长、副县长、县长助理可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处置。
第四条 需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:
(一)上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委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决议的贯彻意见;
(二)报请上级机关审定或提请县委讨论决定的事项;
(三)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规定(草案)、议案、报告和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;
(四)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、决算;
(五)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、决定和命令;
(六)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任免、培训、考核和奖惩机关工作人员;
(七)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;
(八)其他需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。
第五条 县政府的主要议事形式包括: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、县政府常务会议、县长办公会议、业务会议。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六条 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,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,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,会议由县长(或委托常务副县长)主持。会议的主要任务是: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、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;对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议决;总结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;通报交流重要情况。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县政府非组成部门、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。会议邀请新闻单位列席,并作公开报道。
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、副县长、县长助理组成,会议由县长(或委托常务副县长)主持。会议实行例会制,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,根据县长意见另行安排。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,并根据议题需要,安排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。出席会议的政府班子成员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/2以上,所研究的重大问题的分管领导要到会。会议召开的时间、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席人员,并将相关汇报材料送达与会领导,特殊原因不能提前送达的,可在会上分发。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,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,并经同意;各列席部门主要领导不能参加的,经会议主持人准假后,方可由副职代替参加。
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:
(一)提出预案。凡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,会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拟定解决或处理该事项的初步方案,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,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。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、敏感的事项,应准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。
(二)科学论证。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,应反复研究,广泛征求意见。对需要做出科学预测和评估择优的重大投资项目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部署,应组织相关专家、学者进行研究和论证;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项的重大决策,采取召开听证会、座谈会、向社会公布预案、收集反映等方式,充分听取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;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,须先同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。
(三)集体议事。会议由分管副县长、县长助理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、论证结果等情况,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,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。与会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、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。与会人员的汇报、说明及讨论,应中心突出,简明扼要,注重实效。
(四)会议表决。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,也可以采取口头表决方式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。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无法及时召开常务会议的,县长、副县长可临机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常务会议报告。
(五)形成会议纪要。对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,应详实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,并形成会议纪要,由县长签发。
(六)会后通报。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,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内,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。
第八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(或委托常务副县长)主持,用于研究和处理县政府具体工作,根据需要可形成县长办公会议纪要。
第九条 业务会议可由县长、常务副县长、副县长、县长助理分别主持,用于研究和处理具体业务,根据需要可形成业务会议纪要。
第十条 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,应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确定主办单位,确定相应的责任人和督办负责人,限期办理和落实,由县政府办公室定期督查、反馈。
第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均负有了解、参与重大事项决策,贯彻落实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,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。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,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,认真思考议题,充分发表意见,积极参与决策。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,应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。县长对决策重大事项负总责,正确把握会议导向,充分发扬民主,营造良好氛围,善于集思广益,保证决策的科学性、前瞻性和可行性。
第十二条 实行决策项目预告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。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决策前应进行预告,广泛听取群众意见。决策后进行公示,主动接受群众监督。
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,上级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○○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
(辽阳县人民政府)